筆 錄
使用情形
㈠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至現場查封與鑑價,債務人不在場。系封建物位於普羅旺斯NO1社區,第三人陳○○在場稱:「系封建物現由伊與其子居住使用,債務人不住此處。」等語。系封建物有夾層增建(經地政編為8760臨建號);另依據債權人提出之擔保品勘查報告表(分行用)影本所示,系封建物有一坡道平面式停車位(編號B3-30號)。
㈡ 依據民國111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系封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屋齡約13年。建物維護狀態:良好。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第一種住宅區。地勢:緩斜坡。面臨道路寬度:約6-10公尺。社區大門出入口臨約8公尺寬之新豐街162巷。二面臨路。臨街面寬度:約60公尺。大眾運輸條件:尚可。無嫌惡設施。經查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顯示,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並未含有本案房屋地址。」等語。
㈢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本院囑託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現場查訪結果,該分局民國111年6月29日回函稱: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等語。債權人新光銀行111年6月28日具狀稱:未曾聽聞執行標的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等語。惟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㈣ 上開㈠所述債務人與陳○○及其子間之使用借貸法律關係,業經本院依債權人新光銀行聲請,以民國111年8月00日執行命令除去,惟本件嗣倘拍定,拍定人應待上開除去使用借貸關係之執行命令確定後,始得具狀聲請點交。(又執行命令確定所需時間,恆受執行命令合法送達所耗費時間、當事人受合法送達後是否異議、及異議審理期間等種種因素影響,具相當之不確定性,應買人務請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