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轄區員警、鎖匠、地政人員到場,經按鈴無人應門,由鎖所開鎖進入,該屋內有人居住,檢視信件有債務人詹林0碧及第三人李0輝之信件,屋內有神明桌,供奉三尊神像。據地政人員稱:75、80、86地號係社區建物間之道路用地;61-1地號是社區用地,為系爭建物南方約13至15公尺處之雜木林。嗣經警局查報,該屋由債務人及其女兒自住,拍定後點交。本件若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拍定後即不得主張。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並由本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覆,該建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消防局函覆,該建物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