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5月26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鄭律師在場,經詢問在場警衛本件房屋是否為凶宅?其稱上個月才任職不知是否為凶宅。經按門鈴無人應門,會警並請鎖匠開啟門鎖,屋內有沙發、家具、冰箱、床等在內,無電可開燈,地上積灰塵、蜘蛛絲,對面鄰居即主委稱此屋非凶宅,遺產管理人表示同意現場所有物品當廢棄物處理。遺產管理人稱現為空屋、無出租。主委表示B1停車位上車號5436-FH汽車使用人為被繼承人林宏謙。本件房屋拍定後點交。又本建物有停車位,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停車位上車號5436-FH之汽車應由拍定人與遺產管理人自行處理該車之去留。
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第三人即主委在場表示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亦無增建,債務人對上開事項則未予陳報。惟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9月21日函復本院:消防局曾於110年3月23日至拍賣標的物現址救護患者即被繼承人林O謙(救護原因記載為吞食藥物,患者已呈現OHCA,抵達現場時患者意識迷糊、呼吸、脈搏、血壓量測不到),本院依上述資料揭露於拍賣公告,投標人應自行評價上開情形建物內是否已符合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自然死亡)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本院就調查所獲之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投標人應於投標前審慎評估上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得標後應自行解決前開情形,日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此屋為凶宅或其他而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或請求物之瑕疵或其他,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