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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03年5月5日假處分查封時,由假處分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會同員警協助維持秩序,經多次敲門,無人應門,於現場揭示禁止處分公告。嗣經本院於112年9月15日履勘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土地為建物所在電梯大樓坐落基地及中庭。建物部分會同警員由鎖匠開門進入,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用品,惟何人居住使用無法看出。門外有管委會張貼催繳管理費之通知,債務人已多年未繳管理費。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漏水之情事。復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不知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不知是否有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土地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而建物部分,因履勘時無人居住使用,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五、本標內暫編1188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125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