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均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111年12月14日之查封筆錄,該屋現由相對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屋內有神明廳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屋內有滲漏水現象。另在場人表示該房屋是否為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又本件建號1991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藍○○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75萬元,拍定後塗銷。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土地住宅區(住五之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共有物,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