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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丙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丙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四、本件丙標標的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為建物(電梯大樓)所坐落,一樓為停車場。建物有第三人賴○和在場而進入,據其稱由其自住使用,係向債務人承租。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經當場向在場人賴○和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均無。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丙標土地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而建物經限期命第三人賴○和提出租約影本到院,合法送達第三人賴○和,惟其逾期未提出,視為債務人之建物占有輔助人,於拍定後點交。
五、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