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法院112年2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房屋由其自住、無增建。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據鑑價報告所附都市計畫圖所載,本件地號屬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103/09/17)用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