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2月2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57-1、358-17地號土地為房屋基地、358、358-13地號為建物前之社區道路。債務人鄧先生在場稱:建物為自住,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拍定後就1617、2480建號建物部分點交,其餘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應買,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04,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61,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暫編245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