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777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二)110年12月13日查封時,大樓保全稱不動產為空屋。112年6月2日現場履勘時,發現室內為毛胚屋,門外有張貼催繳電費通知單,無人使用。另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據管理員稱有編號B3-27至32號汽車車位、編號B1-22至24號機車車位,無人使用等語。因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