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2735、290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992-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92-1地號土地係位於電線桿534677號東南方37公尺,水塔邊、停車場出入口之道路地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112年2月10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發現2909建號建物係「好厝邊雜貨店」,老闆在場表示承租人係其兒子等語;管委會在場稱債務人應無車位等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同年3月27日函復:2735建號建物係債務人之母林謝○霞居住使用;2909建號建物出租給第三人,平時由林謝○霞管理等語
(四)112年12月12日現場履勘時,2735建號有搬遷痕跡,已無人使用,債務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正在搬家,之後不再使用,林謝玉霞已搬走;2909建號經檢視內部已搬空,僅剩架子、冰櫃等物品,債務人代理人稱遺留在現場物品都不要了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