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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2年11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建物自住。
二、112年11月9日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以電話告知本件不動產有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之情形。
三、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二樓以上皆有打通合併使用之情況,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6,716,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4,000元。
四、本件暫編第1026、102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應買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應買以建物現況應買,當事人及應買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應買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應買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應買。
七、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應買後抵押權塗銷。
八、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商業區(附帶條件),附帶條件:1.應依都市計畫樁實際分割測量為準。2.變更零售市場為商業區部分之附帶條件:(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劃),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2)公地應優先規劃為停車場用地,並不計入私地提供公共設施用地百分比範圍。3.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尚未能准許依變更後用途使用。另該證明書亦記載:道路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若未取得者,則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範圍(取得方式詳計畫書:徵購)。
九、本件分標應買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應買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應買,縱為應買,亦得撤銷應買,請應買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