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第三人蔡小姐告稱,現出租與其母親楊○敏,現由我一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11年8月12日至112年8月11日止,租金為每月21,000元,惟租賃期間已屆滿,故拍定後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二、拍賣之6650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4月12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32985號函,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4月13日新北消指字第1120667448號函覆,自104年1月1日至112年3月10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8年6月25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2年4月17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2406290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4月14日新北工建字第112066762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